船用油水分離器海事組織下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于2003年7月18日通過了IMO.MEPC.107(49)決議案。該決議對艙底油水分離器提出了新要求。通過此船用油水分離器可對船舶上的含各種燃料油、密度*的殘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鐵、表面活性劑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艙底水進行有效處理。
因為環保的要求,所以排到江河湖海里船舶機器處所產生的污水是必須經過油水分離器處理的,船用油水分離器系統工作原理和工作流程:1水由AOD泵(氣隔膜)進入--> 2流量控制閥進入-->3*級蜂窩室,水沖洗,由于在其內部有很多緊密的蜂窩狀的隔層,在水上流過程中水中的微小的顆粒沉降在蜂窩室,廢水上流進入--> 4網狀布水孔(5/32")進入--> 5吸附室和萃取室,水流進入由JT57液體過濾介質組成的油吸附室,在這個過程中油和油脂被大量的吸附以及萃取大量的復雜的重金屬、有機物、TSS、BTEX、PCB和許多水中污染物。然后水流在吸附室轉向上行進入-->6第二級蜂窩室,水流通過第二級緊密的蜂窩狀的隔層,三次換向上下流動,而殘留的微量的油將上浮收集在其上部,水流進入 -->7清水室,zui終水由清水室底部排出。對于在第二級蜂窩室和清水室上布的殘留的微量的油由設置在其頂部。
船用油水分離器檢查的要點:
A.防污證書的檢查:查閱IOPP證書(或OPP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證書所載的油水分離器型號、性能、zui大處理量及殘油艙、污水艙容量等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規定,特別要檢查不同建造年份船舶裝設的船用油水分離器是否符合以下認可標準:1994年4月30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否符合A.393(x)決議通過的《油水分離設備和油分計性能標準和試驗規范建議案的要求;1994年4月30日以后建造的船舶,還應否符合MEPC.60(33)決議通過的《船用油水分離器艙底水防污染設備的導則和技術條件》第6條的要求(對濾油設備,在初次和定期檢驗時,應提供循環設施使濾油設備在舷外排放關閉的狀態下進行試驗);2005 年1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還應符合2005 年1 月1 日生效的MEPC.107(49)《修訂的船用油水分離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第6條的要求(應在關停裝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裝有再循環設備,使包括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和自動關停裝置在內的15 ppm 艙底水分離系統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B.《油類記錄簿》的檢查:檢查《油類記錄簿》的記錄是否正確規范,排放地點和排放標準是否符合公約要求,船用油水分離器艙底水的轉駁和排放、殘油的處理、油渣的焚燒及焚燒后的灰燼處理等是否進行規范的記錄,污水柜、污油柜的實際液位是否與《油水記錄簿》的記錄相符。同時注意船用油水分離器殘油的處理量、廢油焚燒爐燒掉的和排岸接受的數量總和是否與船舶所耗用的燃油數量所產生的廢油量(V)相符(廢油量估算公式:V=KCD其中K值燃料油取0.01%、重柴油取0.005%,C值取燃油日耗量以噸計,D值取兩港口zui大航行時間以天計)。如果發現記載偽造事實,存在非法排污嫌疑,應進行船用油水分離器詳細檢查。
C.外觀檢查:下機艙后,首先檢查船上配備的油水分離器的型號、額定處理量是否與IOPP(或OPP)證書上所載一致,船用油水分離器的外觀是否整潔,管路、閥門標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與管路圖相同,是否存在非法旁通管或私自改裝過或剛拆裝過的痕跡,是否有操作說明,然后要求負責的船員口述油水分離器的的操作過程,看其是否正確、熟練。
讓船員啟動船用油水分離器并運行一段時間,檢查相關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對于正壓式的一、二級壓力差不能太大(一般小于0.05MPa),否則級間過濾器太臟可判斷疏于保養;如果報警器持續報警,改用干凈淡水作為測試水樣讓其流過報警器,2分鐘后,若報警仍繼續則可能報警器內的油分計已被污染。檢查船用油水分離器出現以上問題,可判定該油水分離器長時間未用或疏于保養,影響油水分離器的工作性能,應限期責令船員拆開油水分離器消除存附于過濾設備和油分計上的污油和雜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