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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手持火焰信號
手持發出連續紅光火焰,持續時間不少于 60 s;
紅光光強不少于 15 000 cd ;
拉發至引燃信號的延續時間應不少于 2 s
在一30^-+65℃的環境溫度下重復10個周期,應能有效地起作用。
應能分別承受低溫一30℃及高溫+“℃,并能在此環境溫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應能在高溫+“℃及相對濕度 90%的任何海況下有效地起作用。
在備發狀態浸入水下 10 cm,歷時 5 min后,應不影響其使用性能。
水平地浸入水下 lm,歷時 24 h左右,應有效地起作用。
能承受 200o NaCl溶液的鹽霧試驗.
按規定試驗方法從2m高處自由跌落后,仍處于安全狀態,并有效地起作用.在點燃后和燃燒時,不會傷害操作人員和附近任何人員.
引燃至徽燒始終不得有火焰的(或帶有火焰信號的)物質燃燒殘渣滴落物.
用lm,的試驗盆或水槽,在水面加入21庚烷,然后在其上方1. 2 m高處引發一紅光火焰信號,燃燒過程的滴落物不得將庚烷引燃.試驗的環境溫度為+20^-25 0C ,